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野草莓>人權的尺度

■photo by marcopei

文╱Liron

台中市區街頭上人車熙來擾往,對比於公園一角的靜坐區,這熱鬧的冷漠和學生們寂靜的熱誠,在我內心形成強烈的反差。多數群眾的冷漠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多數人認為我們現在所擁有的自由與人權已經夠了,因為我們不曾認識真正的人權,我們以為人權是人給的、政府給的,人權不是天賦的;並且我們自己不曾為此刻享有的自由爭取奮鬥過,也因為認為政府已經給了新生代的我們足夠的自由與人權,為什麼還要抗爭?

回顧台灣的政治歷史,我們今天所擁有的自由與人權是因著多少人以犧牲身家性命一步一步的爭取來的,在台灣它從來就不是天賦的人權,我們的自由尺度始終仰賴於執政者的標準,我們的自由仍然是因時制宜的,你的行為今天是合法的,卻不保證明天一定是可行的;你在自己的國家某些地方可以拿國旗、唱自己的歌,某些地方卻又不行。我們要如何說服自己認同,今天政府的作為是一種權衡,是為了人民更大的福祉,要大家犧牲自己的人權與尊嚴。試問個人沒有尊嚴,國家沒有對自己的主張權力,我們的未來會有保障嗎?

■photo by marcopei

我們活著,卻被迫沒有尊嚴的活著,這就是一種對人權的限制與羞辱。

昨晚的靜坐現場有位自稱曾任市議員的先生,在現場要求拿麥克風發言,雖然被婉拒,他仍舊質問學生懂不懂人權?懂不懂集會遊行法?書有沒有讀透?是的!讓我們多讀一點書吧!如果書能夠讓我們更認識真理。如果讀書能夠讓我們認識到有一種人權它涉及尊嚴與權力的平等,它涉及人人,而不是少數人的特權,而這個權力它涉及不可分離的義務,它並不是無限上綱的自由。那麼我們是不是才能明白為什麼有人要忍受身心的試煉,靜坐抗議。我們是不是才能明白野草莓運動的堅持究竟只是一種政治意圖,還是懷著一個目標,試圖領著眾人去到應許之地,去到一個我們仍未抵達的國境-一個擁有尊嚴,擁有人權的國度。

維基百科有關「人權」之內容節錄: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曾説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人權&variant=zh-tw

2 則留言:

賴冠宇 提到...

請問內容可以借我引用一下嗎?拜託

Unknown 提到...

基本上若是註明出處就可以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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